河有河长,湖有湖长。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
从省水利部门了解到,我省的天然湖泊数量较少,面积也都不大,去年实施的河长制,已经基本涵盖了河流、水库和湖泊,这些天然湖泊也在推行范围之中。
【湖长】湖长制是河长制的有效补充
湖长制与河长制有什么区别?两者间存在什么关系?省水利厅相关人士说,湖长制是河长制的有效补充,两者密切相关。湖泊一般不会独立存在,河流汇入湖泊,湖泊之水再汇入大河,在河长治河之外,湖泊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治理。
湖泊实施湖长制,有其特殊性。根据规定,湖泊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