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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改革别尽整幺蛾子

2018-04-20 22: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五元源码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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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的大女儿,她爸爸资助的另一个彝族孩子也参加。

这位彝族孩子很希望能读我所在的这所学校。他考完的成绩上了本科线,但不知道能不能上学校的分数线;而且彝族学生本来就应该有政策性加分,因此,我会帮着了解一下学校方面的相关资讯。

所幸,这名彝族孩子分数很争气,即使不加分也妥妥地上了学校录取的分数线,不需要大家为他操心,轻轻松松就被录取了。

今年的学生普遍出生在1998年,他们读小学的时候大概在2004年。如果根据1986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同在四川省的那名彝族孩子与我女儿一样应该接受免费的、强制性的、普及性的9年义务,从小学到初中。可事实上,那名彝族孩子需要借助社会资助才能顺利地上学。

从小学到高中,这名彝族孩子都得到来自民间的固定资助,使他顺利地接受完12年的,包括其中9年的义务;通过自己努力,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高校。

虽然义务法在1986年就颁发实施,事实上广大的农村孩子其实并没有实际地受惠于义务。1989年,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会发起了一项资助失学儿童上学的“希望工程”,从1989年到2008年,20年间“希望工程”在全国,乃至全球的范围内募集到大约35亿元人民币的善款,资助了大约290万名贫困地区的学童,援建了希望小学13000多所,捐赠希望书库、希望图书室13000多套,培训乡村教师超过35000名。

尽管国家在2006年颁发了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希望工程”在2008年就完成了“使命”,但是,现在仍然有着数百万的失学儿童,主要分布在西部贫困地区。即使按照官方的统计口径,中国3亿学龄儿童中,失学率仍然超过1%,也就是说至少300万以上的失学儿童。

按照2006年颁发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有1%失学儿童意味着国家迄今为止并没有切实地保障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政府的失职。

国家实施义务,而且法律开宗明义界定为“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那就意味着对于国家来说,实施义务并不仅仅是读书不收费这么简单,而是必须从校舍建设、制度安排、师资培训、贫困生补助等方面予以全方位的保障。

仅仅从这一项来看,至少北京市在推行和实施义务上并没有履行到基本的职责。法中所规定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长期以来被曲解为“所有户口在北京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各个大城市拒绝履行实施义务的责任,是造成大量留守儿童失学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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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作为国家法定的公益性普及,对政府来说,首先是责任。现代国家有责任提供公平的、合格的、有保障的公共普及,依照法律小学到初中的9年义务,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

具体而言,国家在义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提供产品,包括提供义务的全面保障,包括兴建校舍、培训师资、解决交通、补助贫困生等等;以及提供公平的。

其次是要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方便每一个适龄学童接受,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接受。

第三是要建立和提供对义务的指导和评价体系,特别是针对那些接受不同方式的情况。

第四是要具有强制性,不仅要强制每个家庭的孩子接受,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机制保障政府强制性履责。

义务对于家庭而言,则首先应该是权利。一方面家庭必须让孩子接受;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家庭有选择何种的权利,这既包括家庭有权安排孩子以方便的方式就近接受,也包括家庭有权选择更适合自己孩子的。

义务作为一种公共,当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必然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每个学生的天资禀赋有所不同,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也相差甚远,每对父母对孩子接受的预期也参差不齐。因此,国家所提供的义务产品必然,也只能是一种基本,一种基于学生平均水平的公共。这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提供的义务的弊端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然使一些学生“跟不上”,另一些学生“吃不饱”。特别是一些资优学生,基于平均水平的公共显然不能适应和适合他们。

二是必然使一些家庭对孩子对预期得不到尊重和满足。公共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基本的,而有些家庭希望孩子接收到高质量的、高水准的。也就是说,这些家庭对孩子接受的预期和要求高于政府提供的义务产品所能给予的水平。

三是作为公共的义务在具体的实施中,必然会压制一部分特殊的学生,本质上是一种合格但是平庸的,中外皆然。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多元化的人才显然是合格但平庸的公共所不能满足的。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迄今近70年,基础迄今为止没有培养出任何一名能够获得诺贝尔科学奖的科学家。唯一荣膺诺贝尔科学奖的屠呦呦女士,她的基础还是在1949年之前接受的。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所提供的基础过于统一、平庸,缺乏个性化以及多元化。

中国基础的沉疴早在20多年前就被有识之士普遍地认识到,要改变和完善中国的基础,国家鼓励、保障多元化的是其中重要的一种途径。

例如,在家是对在校的一种补充,能够弥补学校的弊端,如不能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个性化。国家作为实施义务的责任方和主导方,就应当建立起指导、评价和考核在家的完善体系,以确保在家能够符合义务的相关要求。

再例如,私立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的一种补充,能够满足那些对孩子有着更高预期和需求的家庭。相对于那些愿意付出更高费用来帮助孩子接受更优质和高效的的家庭来说,国家的责任是要建立起对私立学校的考核、评价和指导,以使他们的符合义务的相关要求。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拟定法律规定,对私立予以限制。其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此之前,上海更是出台了地方法规整顿民办学校,对民办提出了多项限制,例如,加强了国际课程审核。

从形式上看,国家规范义务,对非政府提供的义务性质的私立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并无不可,这也是国家履行义务的职责之一。但是,简单粗暴地以禁止的方式设立门槛,而不是以引导、完善、考核的方式来帮助发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衡量,都是一种倒退

不言而喻,目前的私立确实存在着一些乱象,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非议,但究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恰好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所致。像我居住的城市,在岷江对岸开发的成片居民住宅区,按照义务的法律要求,政府应当配套地建立起公立学校,以方便数万家庭的适龄儿童入学就读。可是,政府并没有建立义务的公立学校,而是“批准”一家民办性质的集团建立起一所私立学校,使数万家庭只能承受高昂的学费。

更何况,中国的义务确实存在这许多迫在眉睫需要改革、完善和解决的问题。以北京为例,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方便的义务迄今还横亘着难以逾越的政策门槛,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童,要接受义务,就必须与父母骨肉分离,成为留守儿童;或者他们就只能在国际化的都市政策性失学。

不仅如此,当北京中关村二小的学区房卖到几十万一平米,远远高出附近学区房的价格数倍甚至十多倍,作为公立学校之间存在这悬殊的差异,本身就意味着政府提供的义务违背了起码的公平和公益的原则。大量的年轻父母,为了能令自己的孩子入学就读一所“好学校”,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从小学到高中,没有一刻能够放松。

 

义务教育的改革别尽整幺蛾子

在我看来,罔顾现实中义务的种种迫在眉睫的问题、沉疴不去设法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却着急出台限制、压制、禁止私立的发展,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只要“外地”学童不能方便地接受义务;只要“本地”的家庭为学区房而劳心费神,任何试图立法限制私立的改革,都是不务正业,都是整幺蛾子,都是对中国基础的进一步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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