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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火了!民一庭法官引热议

2020-12-28 18:33 来源:南方资讯网  作者: 风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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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事实清晰的经济纠纷案演变成“葫芦案”,将辽宁高院送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在此案中扮演关键角色的辽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成为网友热议的对象。

“解除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沈阳世茂五里河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2月辽宁高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宣判。该案历经6年,历任三任合议庭,原本一个简单的工程进度款案,最后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引发争议。作为原告,北京城建指辽宁高院民一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事件要追溯到2015年1月,北京城建以拖欠2亿元工程进度款,将沈阳世茂起诉至辽宁高院。北京城建在庭上出示沈阳世茂工程师及监理签字认可的欠款证据,沈阳世茂对此无异议,双方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黄某却不进行判决。庭审中争议双方都不申请鉴定,时隔10个月之后,法官却又给了沈阳世茂一次“申请鉴定”的机会,并通过“摇号”抽中了辽宁艾立特公司,对相关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北京城建提出异议,指沈阳世茂与艾立特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并出示相关证据要求艾立特公司回避,被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拒绝。

按照收费标准,鉴定费本应不到100万元,但沈阳世茂向鉴定单位艾立特公司支付了850万元,且鉴定报告将工程进度款变成了工程结算款,鉴定内容与诉请不符。”北京城建多次提起申诉,要求更换法官及合议庭,最后成功申请了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

(沈阳世贸与艾立特付款凭证)

其后,被告沈阳世茂提出另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法院决定将北京城建的进度款案与沈阳世茂的解除合同案合并审理。在2018年8月7日的庭前会议上,沈阳世茂将诉讼请求从“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变更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第二任合议庭主审法官赵某对沈阳世茂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立即进行确认,并在庭上只有其一人的情况下,当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确认双方合同于2017年6月26日起解除”。法官似乎对世茂变更诉求有“先知先觉”。

“欠款没有经过任何审理,合同就被解除了。”当事人依法抗争,主审法官又宣布“合同暂不确认解除”。在北京城建强烈要求下,第二任合议庭亦全体回避。

在合同履行期间,北京城建并无违约行为,沈阳世茂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变更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北京城建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并指出法庭把进度款审成了结算款,审理方向错误,多次请求法庭调整审理思路,然而第三任合议庭主审法官孙某,坚持适用第一任合议庭超过法定举证期限进行的工程量鉴定,推进“结算”审理。

北京城建以严重侵害其权益,不能公正审理为由,再一次要求法官及合议庭回避。主审法官孙某并未依法停止审理工作,而是继续让沈阳世茂对无效的鉴定进行质证,继续问询双方调解意见。在争议双方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但最后判决是“解除双方合同”,理由是“沈阳世茂诉讼的目的就是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北京城建诉请的2亿元工程“进度款”,被法院判定为“结算款”5000多万元。

(判决书节录)

回顾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富有戏剧性。庭审结束后应当判决而不判决,进行再鉴定;“确认合同解除”后再“确认合同不解除”;要求进度款,变成了强制结算款;诉请是确认“合同无效”,最后判决是“合同解除”。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案,前后历任三任合议庭审理,二任合议庭被成功回避,而第三任合议庭作出离奇荒唐的判决。北京城建认为,三个合议庭连续出现上述问题,不是审判人员水平问题,而是主观立场问题。

在此案中,近2亿元工程进度款被“合法”拖延6年,沈阳世茂所获利益巨大。而北京城建公司应收工程款长期不能收回,资金成本骤增,几千号农民工和几十家分包商、材料商也长期受到经济拖累,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心理负担。

最高检明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何审判,当严格遵守法律,必须依法公开公正。司法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坚定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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