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自2017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河南能源集团、平煤集团、郑煤集团下属的9处矿井开展了煤矿安全异地集中监察执法。现将集中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察执法总体情况
(一)监察执法情况
根据我局“一防两推”工作思路要求,此次集中执法采取了“告知式”执法方式,在各煤矿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抽查了9处自然灾害严重矿井,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处、“邻突非突”矿井2处(1处已申报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1处。由4名局领导带队,抽调业务处室和五个监察分局60余名监察员组成4个检查组,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以及在安全“体检”和大检查中企业自查、监管监察等上级部门督导、执法中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期整改销号等内容进行重点监察,查处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303条(其中重大隐患3条)。按隐患类型划分:瓦斯防治61条、水害防治52条、“一通三防”48条、安全监测监控46条、机电运输31条、采掘部署18条、冲击地压防治6条、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41条,平均每矿次33.7条。
对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56.6万元,其中对单位处罚248.7万元,对个人处罚7.9万元,平均每矿次28.5万元。责令局部停止作业14处,其中6个采煤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对执法矿井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监察组到矿执法前,由联系煤矿的监察员汇报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主要风险点,监察组共同确定煤矿主要风险点,增强监察执法针对性,实现精准执法。
2.突出监察执法重点。认真落实我局“1223”工作理念和“一防两推”工作思路,监察组抓住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风险点,集中力量重点监察矿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易自然煤层防灭火等内容,全力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
3.推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采取“告知式”执法方式,提前告知集中执法以安全“体检”和大检查中,企业自查、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各级领导督查中查出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影响近期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为重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自查没有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理,切实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4.推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监察前听取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监察结束后,各分局将监察发现问题移交给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监督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切实履行好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集中监察执法总体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要求方面还有差距。为确保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前后的安全生产稳定形势,我省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及煤矿安全大检查,各煤矿企业开展了相关的自查自改。在以上工作之外,此次集中监察又查出303条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隐患既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也有相关技术设计方面,还有现场操作管理方面的;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省政府政策规定,也有违反企业自己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有近期出现的事故隐患,还有以往自查到期未整改的隐患,甚至还出现3条重大隐患。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安全发展理念有所下滑,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固,安全管理导向上出现偏差,过于强调经济效益,还没有真正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事故隐患自查不深入、自改不认真。9处矿井在监察前虽然都按照我局“告知式”执法要求开展自查自改,但有些矿井对自查隐患不深入,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是重大隐患习以为常、视而不见。如郑煤集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告成煤矿,未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仍然组织生产。有些矿井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超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现象。如:《平煤十三矿安全自检问题台账》显示自查问题为已15-17-11081切眼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缺少两道自动洒水喷雾装置,整改时间为2017年12月2日,实际未整改。部分矿井还存在对自查出的隐患制定的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够、随意延长整改期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