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职工被“提前退休”,以违规审批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孟女士是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一名主管护师。2020年1月底,孟女士突然得知,早在1个多月前的2019年12月1日,自己竟然是“被退休”了。
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66年11月21日,不满55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被“提前退休”,孟女士感到很疑惑。孟女士想起,医院人事科曾在2019年11月以档案里存在两个年龄,要向人社局咨询是否符合退休为由,要求她填写过一份表格。但孟女士没想到的是,人事科直接到人社局申报办理退休,而人社局认定孟女士出生于1964年,批准其退休。
对于两个出生日期的由来,孟女士解释说,参加工作后,为避灾她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变更为1964年11月24日。但档案里对于其出生日期的最早记载为1966年,并且郑州市九院在2018年5月曾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其档案,并告知组织认定她的出生年月为1966年11月。
被人社局“提前退休”,孟女士不能接受,多次向医院、卫健委反映情况无果。关于年龄认定的争议,2020年8月18日孟女士从人社局纪委得到明确回复“办理退休有认定表的,以《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无认定表的,以最先最早记载出生日期为准”。孟女士又向医院人事科核实认定表年龄,在得到明确答复“认定孟女士生于1966年”后,孟女士向人社局提出重新审核退休材料的诉求,遭到拒绝。
孟女士以违规办理退休将郑州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对其作出的退休决定。孟女士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档案里最先最早记录材料、形成于1981年4月30日的《入团志愿书》、《招工登记表》、《迁移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自己真实出生年月为1966年11月。
人社局则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孟XX同志出生日期情况说明》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审核表》,作为其认定出生年月的依据。《情况说明》显示,经集体研究,认定孟女士出生年月为1964年11月。
“人社局出示的这两份证据,审批时间均为2019年11月18日,在同一天其主管单位办理退休审批,分别盖有“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工资专用章”和“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劳动工资专用章”,同一天一个单位出现两枚公章,明显荒唐可笑。郑州市卫计委劳动工资专用章是机制改革前作废失效老公章,审批退休加盖作废失效公章,那么人社局又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并且2020年8月18日(退休9个月后)我再次向医院人事科核实认定表情况时,对方明确告知档案里只有一份认定表,认定出生年份为1966年。那么人社局提供的这份《关于孟XX同志出生日期情况说明》认定表,又是什么时间放进档案里的?”孟女士称,这些证据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与事实相违背,她有理由怀疑人社局涉嫌造假。
法院一审二审以“人社局确定出生日期并无不当”,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孟女士对此表示异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退休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人社局对于出生日期的认定,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孟女士不服判决,已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另外,孟女士退休工资据称被多次克扣,共计近2000元。对于事件后续发展,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